(2011)茅民一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兴田与张大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田,张大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553号原告李兴田。被告张大军。原告李兴田诉被告张大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张大军价值44098元的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位于红卫街办袁家沟社区宜家天成2幢3-6-1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被告张大军价值44098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李兴田提供担保的位于位于红卫街办袁家沟社区宜家天成2幢3-6-1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东审判员 姚东生审判员 冀思安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