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商初字第3443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高丽钢线有限公司与姚军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高丽钢线有限公司,姚军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商初字第3443号原告青岛高丽钢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X。法定代表人崔鹤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传刚,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系青岛高丽钢线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人事专员。被告姚军峰,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高丽钢线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军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高丽钢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军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