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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钱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沈芬娟与徐芳、史为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芬娟,徐芳,史为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钱商初字第96号原告:沈芬娟。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徐芳。被告:史为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芬娟诉被告徐芳、史为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芬娟撤回对被告徐芳、史为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依法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