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励张兴与俞则强、孙均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张兴,俞则强,孙均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励张兴,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俞则强,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孙均其,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励张兴诉被告俞则强、孙均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励张兴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张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励张兴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许 琴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