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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三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平与被告黄志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880号原告张志平,男,汉族,1937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黄志远,男,汉族,1955年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平与被告黄志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平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全额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嫚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