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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香法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刑初字第105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阳市云岩区。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监视居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1)0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杨某无法联系,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告人杨某的审理。审 判 长  朱明琳代理审判员  林碧娜人民陪审员  罗协平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