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辉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2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辉,男。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某、曾某凡,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辉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3月29日做出(2010)深罗法刑二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辉及其辩护人黄某、曾某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辉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刑二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剑审 判 员 林 福 星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敏(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