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民初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岩与齐延虎、刘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岩,齐延虎,刘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3700号原告高岩,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张元领,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延虎,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刘梅红,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齐延虎之妻。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贾承龙,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岩诉被告齐延虎、刘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岩对被告齐延虎、刘梅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陪审员 刘 建陪审员 姜 伟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培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