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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民初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岩与齐延虎、刘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岩,齐延虎,刘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3700号原告高岩,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张元领,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延虎,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刘梅红,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齐延虎之妻。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贾承龙,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岩诉被告齐延虎、刘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岩对被告齐延虎、刘梅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陪审员  刘 建陪审员  姜 伟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培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