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宿埇民一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宿埇民一初字第2683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甘信强,濉溪县双堆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浩(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