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402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杜仁文与杜政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仁文,杜政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021号原告杜仁文。被告杜政刚。原告杜仁文诉被告杜政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仁文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仁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