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阮胜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阮胜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张某1,男,200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杜彩燕,清远市清城区上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胜标,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海峰,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22号保险大厦。负责人:罗锦新,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阮胜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共5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金桥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