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刚与燕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燕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964号原告刘刚,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杨承志,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曾雪松,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国庆,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燕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刘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