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一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一初字第00208号原告:胡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潘某同意自行协商处理离婚纠纷,原告胡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