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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栖霞市劳动汽车修理厂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劳动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刘成讯,厂长。委托代理人孙悦华。被执行人烟台市栖霞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法定代表人梁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牟典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1)栖民一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市栖霞公路管理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公路局将登记在本单位名下的八部车辆(车牌号及型号分别为:鲁F×××××号猎豹CJY6470E小型越野车、鲁F×××××号解放CA6350JE2微型普通客车、鲁F×××××号解放CA6350JE2微型普通客车、鲁F×××××号解放CA6350JE2微型普通客车、鲁F×××××号解放CA6361A1小型普通客车、鲁F×××××号五菱LZW1010PSN轻型普通货车、鲁F×××××号五菱LZW1010PSN轻型普通货车、鲁F×××××号夏利TJ7101NU轿车)作价交付给汽车修理厂抵顶本案的全部债务,上述车辆经烟台市正平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96880元,汽车修理厂同意按100000元接受上述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市栖霞公路管理局名下的八部车辆(车牌号及型号分别为:鲁FE99**号猎豹CJY6470E小型越野车、鲁FE85**号解放CA6350JE2微型普通客车、鲁FE84**号解放CA6350JE2微型普通客车、鲁FE85**号解放CA6350JE2微型普通客车、鲁FF07**号解放CA6361A1小型普通客车、鲁FE67**号五菱LZW1010PSN轻型普通货车、鲁FE67**号五菱LZW1010PSN轻型普通货车、鲁FF57**号夏利TJ7101NU轿车)作价1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劳动汽车修理厂抵偿债务100000元,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劳动汽车修理厂。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劳动汽车修理厂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 鹏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徐福州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