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陕西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陕西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51号原告:郭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无业。被告:陕西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北段某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704元,减半收取2352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玉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