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裕刑初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德祥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裕刑初字第0117号公诉机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祥,男,1981年7月26日生,霍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霍邱县。2011年5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六裕检刑诉[20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德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德祥驾驶皖N×××××号中型自卸货车,沿X017线由北往南行驶至65KM+750M处时,因超载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在避让其他车辆时致车辆侧翻,车上装载的黄沙将坐在路边摩托车上的被害人张某砸伤。肇事后,被告人积极抢救伤者,并于事故现场等待处理。2011年5月4日14时50分,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德祥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德祥亲属赔付被害方医疗费7万余元,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给付赔偿款4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另外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资料,法医鉴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抢救伤者并留于案发现场,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处理,成立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久贤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