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静文王俊玮诉被告西安潮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静文,王俊玮,孟永平,王宝宏,西安潮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80号原告谢静文。原告王俊玮。法定代理人谢静文。原告孟永平。原告王宝宏。被告西安潮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2号建国饭店1011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9748709-7。法定代表人栗朝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勇锋,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住咸阳市秦都区北上召,西安潮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证号612133197212215418。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0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西安潮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雇司机郭玉华驾驶陕AC13**号半挂车沿西兰路由北向南行至肇事处,因避让其他车辆越过中心线与相对方向他所雇司机王宝宏驾驶的陕DT00**号车相撞,致陕DT00**号车上乘客谢静文,王俊玮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谢静文(陕DT00**车上乘客)医药费9469.92元被告已全部支付,营养费860元含被告已付65.49元,伙食补助费1290元,后续治疗费1500元,误工费3800元被告已全部支付,护理费1664.51元被告已全部支付,原告王俊玮(陕DT00**车上乘客)医药费1889.9元,营养费180元,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450元,原告王宝宏(陕DT00**车司机)医药费431元,误工费1000元,物损333元,原告孟永平(陕DT00**车主)车损15970元,施救费400元,停车费150元,拆解费600元,停运费3000元,要求被告赔偿。经审理查明,陕AC13**号车与陕DT00**号车均有交强险,交强险在医药费用项下1万元范围内,死亡伤残在11万元范围内,财产损失2千元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各项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本案已超过交强险范围,由被告全部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西安潮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谢静文各项损失3584.43元(其中医药费9469.92元被告已全部支付,营养费860元含被告已付65.49元,伙食补助费1290元,后续治疗费1500元,误工费3800元被告已全部支付,护理费1664.51元被告已全部支付)。二、被告西安潮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王俊玮各项损失2789.9元(其中医药费1889.9元,营养费180元,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450元。)三、被告西安潮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王宝宏各项损失1764元(其中医药费431元,误工费1000元,物损333元。)四、被告西安潮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孟永平各项损失20120元(其中车损15970元,施救费400元,停车费150元,拆解费600元,停运费3000元。)五、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1080元,被告自愿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宇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