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宝旺与傅星火、叶一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旺,傅星火,叶一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3269号原告:杨宝旺,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黄宏阳、林文锋,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星火,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二:叶一杰,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旺诉被告傅星火、叶一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两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旺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郭云程代理审判员 王伟坤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锡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