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滨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来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滨民初字第526号原告来某。被告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某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来某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晓花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