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滨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来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滨民初字第526号原告来某。被告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某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来某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晓花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