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46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如喜,曹永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468号原告:闫如喜,男,1947年11月5日生,汉族,望机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靠山村18-3-4,身份证号码340404194711050236。委托代理人:任士成,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永兰,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东辰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靠山村18-3-4,身份证号码340404196210100281。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如喜与被告曹永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如喜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如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如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如喜负担。审判员 谢巍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