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80年1月1日,回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糟某某,男,生于1968年12月23日,回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陇民初字第00452号张某某诉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糟某某已自动履行完全部案件执行物品:衣物八件,案件执行物品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案件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菁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