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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执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冯建忠与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忠,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00975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忠,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冯建忠与被执行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建忠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已经为申请执行人提供正常用电服务,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151号调解书中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叶 军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