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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崂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曲先强与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我乐社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先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我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曲先强。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我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我乐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先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我乐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0790元,执行费2462元,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1)崂王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李建才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