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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嗳××有限公司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嗳××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68号申请人深圳市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蓝某某,女。被申请人张某,女。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嗳×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11)03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嗳×公司申请称:被申请人张×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应为上海嗳××××有限公司员工。上海嗳××××有限公司在前程无忧网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省督导,工作地为深圳。被申请人张×于2010年9月20日在前程无忧网向上海嗳××××有限公司投递简历,匹配度达到75%,经上海嗳××××有限公司筛选,确认其为深圳督导,负责相关事务。故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招聘使用人员。被申请人投递简历应当明知招聘单位及相关招聘信息为上海嗳××××有限公司发布。从被申请人工作内容上看,完全服务于上海嗳××××有限公司。依据前程无忧网招聘信息截图、上海嗳××××有限公司各省办员工档案信息表等可以充分认定被申请人张×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仲裁认定的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与上海嗳××××有限公司是劳动外包合作关系,仅仅负责协助上海嗳××××有限公司在不改变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有偿代办保险、代发工资、代为办理工伤事宜。协议明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并且时间为壹年,自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止。故被申请人的保险、工资,实际是由上海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仅仅是有偿代办保险、代发工资,并非仲裁所述的由申请人支付工资。另从被申请人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出,被申请人也是向上海嗳××××有限公司提出离职申请,需要得到上海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也即需要上海嗳××××有限公司同意审批并办理离职手续,并非裁决书所讲审批人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人应当为上海嗳××××有限公司。综上所述,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仲案字(2011)第037号仲裁裁决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嗳×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张×系与案外人上海嗳××××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与申请人深圳嗳×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申请人就其主张在仲裁阶段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仲裁裁决系基于申请人深圳嗳×公司为被申请人张×缴交社保、发放工资的事实确定其与被申请人张×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深圳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故申请人深圳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其撤销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庄 新 元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聃(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