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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349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何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498号原告何某,西京公司职员。被告樊某。本院在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