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商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商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莉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