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知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赵浩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赵浩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知初字第4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智明。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委托代理人:高波。被告:赵浩玺。委托代理人:薛鹏。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浩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定良代理审判员 王黎明���理审判员张涛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