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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李某某、孟某某、孟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035号原告:吴某,男,1994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卧龙村民委*组**号。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吴冬母亲),女,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男,199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房家村民委*组**号。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被告李某父亲),男,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某,男,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孟某某,男,1996年2月19日,汉族,学生,住昌图县宝力农场五分场*组。法定代理人:孟某某(系被告孟某某父亲),男,农工,住址同上。被告:孟某某,男,农工,住址同上。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李某某、孟某某、孟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