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红华。被告: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晓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斐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