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岐民一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522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1年7月13日上午8时30分开庭,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芳侠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