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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岐民一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522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1年7月13日上午8时30分开庭,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芳侠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