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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石张芳与贾军民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张芳,贾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石张芳,女。被执行人贾军民,男。石张芳与贾军民离婚一案,本院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澄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贾军民已履行了2010年12月前应承担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度应付孩子抚养费84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军民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石张芳支付了2011年孩子抚养费84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澄民执字第000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新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