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石张芳与贾军民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张芳,贾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石张芳,女。被执行人贾军民,男。石张芳与贾军民离婚一案,本院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澄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贾军民已履行了2010年12月前应承担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度应付孩子抚养费84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军民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石张芳支付了2011年孩子抚养费84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澄民执字第000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新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