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泰执民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义话与朱东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义话;朱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泰执民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朱义话。被执行人朱东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泰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2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并负担相应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朱东红拥有车牌号为浙C×××**的马自达牌CA7201AT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东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马自达牌CA7201AT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码LFPH4ABC881A31378发动机号766169)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成庚审 判 员 欧卫忠代审判员 潘陈云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景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