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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汉仁追索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韩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被执行人韩汉仁,男。韩某某与韩汉仁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澄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权利人申请已对2010年12月底前抚养费执行完毕,现权利人申请执行2011年1-6月底给付抚养费1822.8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011年1-6月底给付的抚养费1822.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澄民执字第000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