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汉仁追索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韩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被执行人韩汉仁,男。韩某某与韩汉仁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澄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权利人申请已对2010年12月底前抚养费执行完毕,现权利人申请执行2011年1-6月底给付抚养费1822.8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011年1-6月底给付的抚养费1822.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澄民执字第000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