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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代理审判员  任志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巧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