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宇与王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王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刘宇,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刘华平,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被告王倩,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严雪,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与被告王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宇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