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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武汉奥星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汉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奥星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汉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444号原告武汉奥星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平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汉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奥星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汉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奥星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奥星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奥星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奥星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