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民终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周建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张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文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陈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晓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斌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建勋达成案外和解,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6元,依法减半收取39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安洁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银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