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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凝宗建与徐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凝宗建,徐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586号原告:凝宗建(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003088516),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被告:徐国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00909721X),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宗建诉被告徐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宗建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徐国伟归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宗建撤回对被告徐国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宗建负担。审判员  倪联辉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