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凝宗建与徐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凝宗建,徐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586号原告:凝宗建(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003088516),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被告:徐国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00909721X),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宗建诉被告徐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宗建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徐国伟归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宗建撤回对被告徐国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宗建负担。审判员 倪联辉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