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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敦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尊会诉被告李泽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尊会,李泽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敦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王尊会,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丹江街东方家园小区二号楼五单元四楼西侧,住敦化市。被告李泽春,男,44岁,汉族,敦化市官地镇武装部部长,住敦化市民主街光明小区,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尊会诉被告李泽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尊会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尊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尊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6元,减半收取4243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42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贤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