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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县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何健良、彭文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县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县三一路6号。负责人姚凯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文锋,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赵建军,该银行职员。被执行人何健良,农民。被执行人彭文祥,农民。被执行人易金泉,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何建良、彭文祥、易金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何建良在2011年6月1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941元和后段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434%计算,从2011年1月5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彭文祥、易金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何建良负担本案诉讼费62元和申请执行费150元。但被执行人何建良、彭文祥、易金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建良、彭文祥、易金泉的银行存款共计1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