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邱国华与应洪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华,应洪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616号原告:邱国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20524343*),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应洪桥(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58********),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现羁押于浙江省第二监狱。原告邱国华诉被告应洪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国华起诉称:被告应洪桥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08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立有借据,约定于同年5月29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17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名为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系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国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联辉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