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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吉万增诉被告赵贵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万增,赵贵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64号原告吉万增(又名吉万正),男,194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稷山县。被告赵贵屏(又名赵贵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万增诉被告赵贵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万增于2011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万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永果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