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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175号原告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佳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熊家湾村8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来喜。被告陕西汇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枫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青松路46号雅兰花园B座706室。法定代表人杨文英,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腾佳公司与被告汇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9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3445元,由原告负担3444元。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答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