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19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葡萄、季安国等与山西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谢平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葡萄,季安国,李敏,季柯汝,山西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谢平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198号原告赵葡萄。原告季安国,职业、住址同上。原告李敏。原告季柯汝。法定代理人李敏,简况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乔康,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工农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孙振清。被告谢平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中银大道南段*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葡萄、季安国、李敏、季柯汝诉被告山西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谢平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葡萄、季安国、李敏、季柯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77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