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张立平、张敏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张立平,张敏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578号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13171-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珠江路429号。法定代表人:陆秋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克,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708061718),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敏永(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50516171X),男,194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平、张敏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立平、张敏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