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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诸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孙新育。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孙锦德。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诸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