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诸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孙新育。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孙锦德。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诸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