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民初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绍云与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前王宿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云,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前王宿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3421号原告刘绍云。被告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前王宿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前王宿庄村。法定代表人宋吉昌,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云与被告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前王宿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3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福本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全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