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一法张民六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美健与中山美意来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健,中山美意来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张民六初字第28号原告王美健,男,1981年1月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中山美意来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集中新建区火炬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68635387-0。法定代表人楚建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爱华、侯维,分别系该公司财务主任及行政助理。原告王美健诉被告中山美意来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7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美健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招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