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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叶唐聪与项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唐聪,项颖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叶唐聪。委托代理人:代武刚。被告:项颖。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唐聪诉被告项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唐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唐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叶唐聪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文源审 判 员  朱学海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