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1-07-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吴思盛与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盛,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139号原告吴思盛,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胶平路330号。法定代表人文完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伟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思盛与被告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思盛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思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递费60元,合计65元,由原���吴思盛承担。审判员 雷鸿春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奉 来源:百度“”